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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的彩礼与陪嫁物品的性质相同吗

2025-11-14| 发布者: 遵化新闻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婚前给付彩礼已然成为了我国的社会风俗,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婚姻中关于彩礼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很多人在离婚时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也有的女方会要求男方返还陪嫁的物品,那么彩礼与陪嫁物品的法律性质相同吗?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
婚前给付彩礼已然成为了我国的社会风俗,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婚姻中关于彩礼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很多人在离婚时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也有的女方会要求男方返还陪嫁的物品,那么彩礼与陪嫁物品的法律性质相同吗?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有存款20000元在刘某手中。刘某的陪嫁财产包括家电、被子在冯某处。

【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刘某与冯某两人长期分居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均不愿维持该婚姻的意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存款,刘某认可有共同存款20000元。关于刘某的陪嫁财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刘某看病。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原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冯某共同存款折款10000元,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刘某的陪嫁财产返回给原告刘某。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网友咨询:未登记结婚,彩礼和陪嫁品怎么处理?

我的好友和一个男的刚认识两个月就闪婚了,并按照乡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一起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前那男的给了她家人彩礼钱3万元。朋友这边则有陪嫁电冰箱、洗衣机、电视等物。但是他们两人共同生活不久后就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因为缺乏了解和沟通,矛盾越来越多。后来朋友就直接回娘家居住了。男的提出“离婚”并分割财产,并要求把彩礼钱退还给他。请问,在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这些彩礼钱需要返还给他吗?陪嫁的物品是不是应该也归还给我朋友?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你的朋友和男子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按照规定这些彩礼应当返还给男方,陪嫁的物品也自然归你的朋友所有。

结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法院认定的彩礼与陪嫁物品的性质相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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