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 https://www.td010.com 本文要讲述的刑法故事,源自一个已发生的真实案件,有人问:一个大男人怎么会被一个中年妇女束手就擒,并被迫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听起来似乎不可思议,可是这样的事情真真实实地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以此回应认为本故事纯属编造的说法。想想做贼心虚这个简单的道理,以下故事中的情节,也便顺理成章了。 42岁的黄女士离异多年,孩子随原老公生活,自已单过。在小商品批发市场从事鞋帽类批发,生意还算不错,整天忙于业务,再找另一半的事,也就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就这样过着衣食无忧的日子,倒也自在,不过,对于黄女士来说,最难熬就是夜深人静时,及身体不好时,一种莫名的孤单感时不时的袭扰着黄女士。 对于四十多岁的中年女人来说,性需要求也许不是主要的,有人陪伴才是最关键的,一整天的忙碌压抑了黄女士对男性的渴求,毕竟自己是一个只有四十多岁的中年女性,因此,每月总有几天对性特别渴望的时候,这一切黄女士都忍了,一心经营自己的批发生意。 2019年8月13日,这一天是黄女士的生日,没有了家人的祝福,黄女士便邀请了一帮自己的好友,在当地一个不错的酒店,为自己庆生,大家推杯换盏,好不热闹,生日宴一直到深夜十二点多才结束。 热闹的背后却藏着黄女士的无奈和空虛,拖着疲惫的身躯百无聊赖地往家赶。一到家门口,发现门开着,且屋内一点光也没有,黑漆漆的一片,黄女士本能想到家里被盗了,借着酒胆悄悄进入房间,顺手打开客厅内的灯,发现一名20岁左右男子正在她家里翻东西,黄女士见状,顺手拿起绳子从背后将其捆住,身材瘦弱的小偷根本不是黄女士的对手,不一会,就被黄女士绑了起来。 黄女士将小偷制服后并没有报警,而是将他绑在家中,单身已久的黄女士看着这名男子长相俊秀,竟强行与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将其放走。走出黄女士家门的男子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便报警黄女士强奸了自己。 本案中,黄女士将小捆绑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刑法上该如何定性呢? 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因此,女子强奸男性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但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帮助犯和教唆,在此不论。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本罪。 因此,本案中,黄女士强行与小偷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同时,小偷也涉嫌盗窃罪,系入户盗窃。 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敬请留言,敬请指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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